專利種類
發明
新型
設計
申請資格
發明人或其受讓人
權利期限
20年
10年
12年
申請程序
審查制
注意事項
1.專利之侵害已無刑事責任。 2. 發明採早期公開制。 3. 93.07.01新專利法施行後,新型專利改採形式審查,專利期限為十年。
實用新型
外觀設計
登錄制
1.與台灣相互承認專利、商標之優先權。 2.新型申請案會進行新穎性審查,若審查員認為有些申請案不具備新穎性,將會收到審查意見書通知,屆時會有額外費用產生。 3.新式樣申請案須確認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特許(發明)
意匠設計
新式樣
15年
1. 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可相互改請,或是改請為新式樣專利。
7年
5年
1. 新式樣之專用期可續期二次,每次皆為五年。
14年
1.申請人分為大個體、小個體、及微個體。
6年
25年
1.發明在申請前,若是以任何方式公開,該發明即喪失新穎性。 2.發明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第五年開始繳納維持年費。
1.新型專利只有在第三者對其專利提出異議或領證後由申請人提出審查請求,才進行之。
1. 專利申請時必須選擇欲指定之國家, 並於歐洲專利公報載明申請案之檢索報告已公開的6個月內繳納指定費。 2. 自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亦可請求提早公開。 3. 檢索報告公開後六個月提實審。 4. 會員國:40國(包括38個締約國及2個延伸國) 。 5. 新式樣專用期可延四次,每次5年。 6.單一專利(Unitary Patent)即將實施。
發明人或其受讓人(須為PCT會員國之國民或居民)
審查制 (國際新穎性檢索、國際初審、國家階段實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