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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商標 (92年11月28日起所施行之新商標法) |
商標種類 |
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團體商標 |
商標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法人、團體、政府機關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
專用期限 |
商標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為商標註冊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 則該商標有違反商標法,恐有被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 一申請案可指定二個以上類別。
2.
一申請案可分割為二個以上之申請案。
3.
審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二個月內繳納第一期註冊費,未繳納者,??不予註冊; 註冊公告當日起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繳納第二期註冊費,逾期者得於屆滿後六個月內加倍補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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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證明標章、集合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 與台灣相互承認專利、商標之優先權。
2. 2014年5月1日起申請人可以一案多累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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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標、證明商標、集體商標、防禦商標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徵示、設計式樣、字母、字樣、數字、圖形要素、顏色、聲音、氣味等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2003年04月04日以後之申請案)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 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 取消非正式聆訊。
2.
取消聯系商標。
3.
取消香港知識產權署要求放棄專用權的權力; 但申請人可主動提出要求。
4.
不再分A部和B部。
5. 已註冊商標三年內不使用,任何人皆可提出撤銷註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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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防護標章、集合商標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立體商標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連續三年未使用者,則該商標有被商標局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外文商標申請時,最好將其日文音譯商標一同申請,以取得較完整的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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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國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集合商標、證明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算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三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註冊日起三年內未使用者,任何第三人皆可對其商標提起撤銷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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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聲音、氣味、觸感、味道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十二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1. 假使申請案以欲使用的方式提出申請,則該商標核准時必須提出使用宣誓書,始可註冊。
2. 如以欲使用提出申請,而在核准之前,若該商標已開始使用,則可以變更申請基礎為已使用。 |
得提無效或
撤銷之期限 |
商標註冊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否則有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採使用主義。
2.
一個商標之最早使用者在商標被他人註冊後仍有專有權繼續使用該商標, 並依善意使用原則, 與其他商標所有權人併存使用。
3.
商標若持續使用五年, 在提出宣誓書15後, 則該商標具有不可對抗性, 他人即不得以較早註冊之理由對其提出無效的程序。
4.自商標註冊日起第五~六年間須提出使用宣誓, 否則其商標將被有被撤銷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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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證明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設計樣式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五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得提無效或
撤銷之期限 |
商標註冊三年內, 必須使用該商標, 否則有遭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虞 |
注意事項 |
1. 如以欲使用提出申請者,應於接獲官方核發的核准通知後提交使用宣誓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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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商標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證明標章、集體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聲音、味道、顏色等 |
專用期限 |
註冊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 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1.採使用主義。
2.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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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商標 |
保護範圍 |
包含英國、愛爾蘭、法國、德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西班牙、葡萄牙、丹麥、瑞典、芬蘭、義大利、奧地利、希臘 ...等
會員國達28個國家 |
商標種類 |
商品標章、服務標章、集體標章 |
申請資格 |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 |
商標形態 |
文字、圖形、顏色、聲音等 |
專用期限 |
申請日起十年 |
延展 |
專用期限到期前六個月內需申請延展,以期專用權之延續 |
使用規定 |
註冊後五年內必須使用該商標,則有遭到撤銷之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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