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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什麼是著作權?著作權包括那些?
答: 在人類社會裡,文明的發展與延續,必須藉由許多人的發明、創作才能完成。精神方面的創作,尤其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領域的作品更是文明資產的一部分,我們稱之為著作,為了保障這些原創者的權益,由國家制定法律予以保護,法律所規定的這些權利,就叫做著作權。

當創作者完成一項著作時,就這項著作立即享有著作權,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著作權是在著作完成的時候立即發生的權利,也就是說著作人享有著作權,不須要經由任何程序,當然也不必登記。

著作權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兩個部分。著作人格權,是用來保護著作人的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的,因為和著作人的人格無法分離,所以不可以讓與或繼承。著作人格權包括有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他人不當竄改著作,以致損害著作人名譽之禁止不當改變權等三種權利。

著作財產權,主要是賦予著作人即創作著作的人財產上的權利,使他獲得實質上的經濟利益,促使作者繼續從事創作活動,精進創作的質與量,豐富文化內容。著作財產權的主要內容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一共有九種權利。

為了尊重著作人的權益,利用他人的著作時,不但不能侵害到著作人格權,還應得到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


 
二、 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包括那些?可否舉例說明?
答: 著作的範圍相當廣,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個人不但都有機會創作著作,更常常會利用到他人的著作,這些受保護的著作譬如屬於文學創作的詩、詞、散文、小說都是,演講、學術論述也包括在內。

其他常見的還有像是音樂創作的詞、曲,美術方面的繪畫、版畫、素描,雕塑、美術工藝品及書法,攝影作品,舞蹈、話劇、歌劇等戲劇創作,表演方式本身也是著作。另外科技方面的圖形,像地圖、圖表、流程圖或科技工程設計圖,也都是著作。

還有,我們平常看的電影或是碟影片、錄影帶,甚至電腦螢幕上顯示的影像都是屬於影像方面的著作,CD、唱片及錄音帶則屬於表現聲音性質的著作。現代社會大眾普遍使用的電腦程式,也是著作;除此之外,像建築物、建築模型、建築設計圖等也屬於著作。

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很多,著作權法大致把它分為十一類,就是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等,這些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享有著作權。隨著時代的進步,科技的發達,在不久的將來,或許,還會有新形態的作品可能構成著作,做一個現代的國民,我們應該多去了解著作,認識著作權。



三、 什麼是衍生著作與編輯著作?改作編輯之結果對原著作之權利是否受影響?
答: 有一種型態的著作比較特別,是利用已經存在的著作再重新創作,跟一般的著作,是由著作人從無到有創作出來的,不太一樣。這種型態的著作,又因為創作方法的不同,分為兩種:一種叫做衍生著作,一種叫做編輯著作。

我們先來說明衍生著作;衍生的意思,是延續別的東西,而生出新的東西。在創作的時候,如果是利用既有的著作,重新加以改作成一個新的著作,就是衍生著作。而所謂「改作」指的是用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先已經存在的著作,另外創作成一個新的著作。例如把武俠小說拍成電影;這時被利用的武俠小說,稱為原著作,而拍出來的電影,是一個新的著作,有自己獨立的著作權,稱為衍生著作。又如將外文書翻譯成中文書,則該外文書是原著作,而翻譯後的中文書,則為衍生著作。

那什麼是編輯著作呢?編輯著作指的是就資料的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的著作。因此「選擇」與「編排」這兩種行為就是編輯著作的創作行為了。如果只是用最普通、最常見的方式編排,就沒有創作性可言,例如按姓名筆劃或按字母順序編排,當然不能成立編輯著作。

對著作所作的改作或編輯的行為,不會影響到被拿來改作或編輯的那個原著作所享有的著作權。而改作或編輯出來的新著作,則是獨立的著作,也享有自己的著作權。



四、 他人竊取我的概念、構想,是否侵害我的著作權?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嗎?
答: 在我們的創作過程中,不論是寫一篇短文或一首歌曲,大多需要參考他人的作品以激發自己創作的靈感,或者,雖說是藉由自己讀書經驗的累積去尋找創作的動力,但多少仍需要借助他人作品的刺激。在參考他人作品的情況下,如果採用直接抄襲的方式,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屬於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如果與他人的作品僅在概念或觀念上相同,而所表達的方式已完全不同,此時,則完全屬於自己的創作,不會發生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

為什麼同樣是參考他人的著作,只由於行為方式的不同,就有這麼大的差異呢?因為,著作權法中有一個重要的基本原則,就是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

再換一個方式來說明,著作權法所保護的是概念、思想的具體表達形式,也就是把概念思想表現成讓他人能夠感知到的那種形式,這個形式就是我們所稱的著作,至於存在腦海裡的概念或思想,他人無法感知它的存在,還未達到成為著作的階段,所以概念和思想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舉個例子來說,在讀完某位作家動人的小說後,深受感動,於是將自己的心得撰寫成一篇文章,這篇文章的思想概念或許源自那小說,但是由於其所表達的內容與小說的內容已截然不同,而概念思想又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沒有侵害著作權的問題。

由於著作權法不保護概念,因此,光有創意或觀念並無法主張著作權的保護,必須將自己的創意觀念轉化成為客觀具體的作品,才能成為著作,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五、 自己的著作湊巧和他人的著作相似,是否有侵權?著作權法是否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
答: 如果自己的著作不經意湊巧和他人的著作十分相似,該如何是好?是否會因此惹上官司?那是不是作者要時常注意著作的資訊,以免與他人的著作相同而造成侵害他人著作的誤會?

其實,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雖然必須要有原創性,也需由著作人運用自己的智慧、技巧獨立完成,但是關於創意的要求並不一定要達到前無古人後無來者的地步,只要依社會通常的觀念可以認為是各人獨立的創作,不是抄襲而來的就可以了。

因此,如果著作是出於各人個別獨立創作的結果,而沒有相互抄襲的情事,縱使創作的內容與他人著作內容相似或雷同,各人就其著作均得享有著作權,不會有侵害他人著作權的問題。例如:植物園荷花盛開,學校舉辦寫生比賽,由於寫生場景相同,所以作畫內容也可能類似,這個時候每一幅寫生的作品分別是由作者個別獨立創作出來的,即使內容相似或雷同,也沒有抄襲的問題。

由於著作權法並不禁止未抄襲下之雷同或近似,所以,單憑著作內容相似或近似還不能認定是侵害著作權,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的行為?還必須要配合其他具體事實加以考慮,譬如二個作品之間有沒互相接觸,接觸的時間在創作之前或之後等等才能判定。



 
六、 什麼是禁止不當改變權?違反禁止不當改變權有無責任?
答:
禁止不當改變權是著作人格權之一,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內容、形式或名目致損害其名譽之權利。

著作是著作人的心血結晶,著作人就他自己所完成的作品,不論是名稱、內容或整體的形式,應該有權保持其完整性。任何人對他人的作品,也應該有一份基本的尊重,不可以隨便的去竄改、割裂或任意地變更內容、形式,因為這些行為免不了會影響到著作的完整,甚至會貶低著作的價值,使得著作人的名譽蒙受損害,性質上都是屬於一種不尊重的行為。所以著作權法要特別賦與著作人保持作品的完整性的權利,也就是「禁止不當改變權」。

利用人利用他人的著作,有時候不可避免的會造成一些著作形式上的改變,而這種改變並非出於故意,純粹是因為利用的客觀情況所造成,同時這種改變,也不會對著作人有任何不利的影響,更不會對著作人的名譽造成損害,這種情況下的改變,是不算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的。譬如說,雜誌是黑白印刷,選用一張彩色照片,印出來會變成黑白的顏色,在外觀上,照片的顏色確實改變了,但就利用人來說,既沒有要故意改變的意思,對著作人的名譽,也沒有形成任何損害,當然不侵害禁止不當改變權。

保護著作權,必須要讓著作人享有禁止不當改變權,才能維持著作的品質和著作的完整性,也才能使尊重著作人的觀念,真正的落實。



 
七、什麼是重製權?是不是COPY他人的著作就是重製他人的著作?
答: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他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也就是俗稱的COPY,就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他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他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他人的著作權。



 
八、 什麼是改作權?
答: 什麼叫做「改作」?簡單的說,就是將原已存在的著作,予以翻譯、改寫、編曲、拍攝影片或者用其他的方法另為創作,而作出新的著作。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成英文或將英文小說翻譯成中文;把小說改寫成劇本,再依劇本拍攝成電影,都屬於改作的行為。

「改作權」是著作財產權的一種,著作人對於自己的著作,享有改作權,因此,改作他人的著作,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如果著作人已經把改作權讓掉了,則須取得受讓改作權的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改作權,免不了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負法律上的責任。

因改作而產生的新著作,享有另外一個新的、獨立的著作權,被改作的著作則仍然保有自己的著作權,不會因為他人的改作行為,而使被改作的原著作作者的權利,受到任何影響。例如將中文小說翻譯為英文後,另外有個日本人要將該英文小說翻譯成日文,這個時候,日本人除了要徵得英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之外,還要徵得中文小說的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原則上改作他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或授權,不過有一種例外的情形,就是經合法的途徑,取得電腦程式的正版拷貝,如果這個電腦程式與我們所用的電腦不相容,而必須修改程式的話,可以不經程式著作人的同意,直接修改,不過修改過的程式只限於修改人自己用,不可以提供他人使用。



 
九、 什麼是編輯權?
答: 「編輯權」是一種著作財產權,任何著作只要它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著作財產權人都享有編輯權,所以要採用他人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編輯的對象的時候,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編輯權。

所謂「編輯」,簡單的說,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編輯的對象是資料,如果這些資料屬於著作的性質,就成為一種利用著作的行為,應該就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報紙、雜詩、畫冊,甚至有些選集的書籍,都會編輯到一些他人的著作,從業人員在編輯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不但自己侵害了他人的著作權,還會連累工作單位或公司老闆一起吃官司。

有幾種情形編輯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是不須要經過著作人同意的:第一種是學校、教育機構以及在學校或教育機構理教學的人,為教育的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把他人的著作編入國立編譯館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師手冊。第二種是在做時事報導時候,可以將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與這個時事有關的著作編入報導的內容。第三種是報章雜誌裡,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沒有特他註明不許轉載,其他的報章雜誌就可以直接加以編輯、轉載。最後一種情形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裁判程序中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也可以加以編輯。


 
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為何?
答: 作權法是用來保護著作權人精神上的創作的,除此之外,著作權法還有一個立法目的,就是促進人類文化的發展。為了避免過度的保護著作權人,而阻礙了文化的進步,所以,著作權法特別規定了著作財產權受保護的期間,使著作在法律所定的期間屆滿後,就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

由於著作種類的不同,作者所投入的心血在程度上的差異,以及顧慮到整個社會的文化經濟發展等因素,因此,著作權法針對不同的情況,對著作財產權規定了不同的保護期間。

如果著作人是一般人,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存續於到著作人之生存期間致其死亡後五十年。如果著作人是法人,例如公司、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間原則上是從著作完成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假如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沒有公開發表的話,保護期間則到著作完成以後的五十年。

如果是攝影、視聽、錄音、電腦程式著作,因為這些著作有些必須利用一些既有的設備,作者投入的心力,相對來說比較少;同時也牽涉到整個文化經濟發展的問題,不適合給予過長時間的保護。因此,這四類著作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是存續到著作公開發表以後的五十年;假如著作在完成後五十年內,未曾公開發表的話,保護期間則存續到著作完成後五十年。



 
十一、著作財產權的讓與應注意什麼?
答: 著作人在創作完成一件作品後,享有著作財產權,而著作財產權是指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改作權、編輯權及出租權,一共九種不同的權利。每一類著作依照他自己的性質享有不同的權利,也就是說每一類著作享有的著作財產權事實上包含很多項不同的權利,著作人可以自己決定要把這些權利全部讓掉或部分讓給他人。

著作財產權如果全部讓給他人,讓與人就喪失他的著作財產權,由受讓人取得全部著作財產權。

如果是部分轉讓的話,著作權法許可採用兩種不同的方式來轉讓:一種是讓與著作財產權內某項權利,例如把重製權讓給他人,則受讓人即取得重製權,讓與人仍保留重製權以外的其他著作財產權,像公開播送權、出租權……等。另外的一種形態是以共有的方式轉讓,也就是把某項著作財產權分割按百分比來轉讓,這個時候由雙方共有一個權利。例如把公開播送權讓三分之一給他人,自己保三分之二,兩個人合起來享有一個公開播送權。

著作財產權的讓與範圍是由當事人自己約定的,屬於民法的私權契約行為,不管是書面契約或者是口頭約定,都可以發生權利移轉的效果。究竟用那一種方式訂立讓與契約較有利益,應該由雙方當事人自行洽商決定,不過為了在發生爭議的時候,能夠瞭解當事人的真意,最好是訂立書面契約比較適宜。

另外,著作財產權讓與的範圍,如果約定不明的話,約定不明的部分被推定為未讓與,這是為了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所作的規定。至於當事人就讓與範圍發生爭議時,必須到法院進行訴訟來確定讓與的範圍。



 
十二、 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應注意什麼?
答:

著作必須流通利用才能產生經濟價值,而著作人除了讓與著作財產權,收取讓與的對價外,也可以把他的著作授權他人利用,收取使用報酬,增加著作的經濟價值。而對利用人說,著作財產權的授權是利用人想要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必要途徑。

著作財產的授權,基本上是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間的私權契約行為,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應該由利用人與著作財產權人依雙方的意思來訂定。如果對於利用的事項約定不明的話,基於保護著作財產權人的立場,會被推定為未授權,所以授權契約的內容愈詳盡,事後發生爭議的可能性就愈低。

一般來說,授權契約的內容最好針對授權利用的地域、授權期間、授權利用哪些著作財產權、利用的方法、使用報酬的金額及報酬的給付方法等等事項加以約定,當然是要由立約人雙方根據雙方的需求,來協議訂明。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著作財產權人不同意利用人可以再授權他人利用該著作的話,被授權的利用人不可以將被授與的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如果違反的話,利用人所作的再授權行為,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當我們想要隨便影印他人的著作之前,請設身處地為著作財產權人想一想,記住,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



 
十三、 引用別人之著作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我們閱讀一些學術方面的書籍,常常會看到作者在某一段語句或文字之後,用括弧標示一個「註」字,然後在接下來的某一個段落,用備註欄的方式,一一說明這些標註的語句或文字是出自哪裡?是誰的作品。這種把他人著作裡的語句或文字用到自己的文章裡,並加註說明,通常是拿來作註解或參證之用的,這樣的使用方式叫做「引用」。

著作權法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的範圍之內,得引用他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之下,利用他人的著作,是不必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不過必須要明示出處,寫清楚被引用的著作的來源。

所謂「引用」是指節錄、抄錄他人的著作,供作自己著作的註解或參證之用。引用也是一種利用他人著作的形態,屬於重製的行為。

引用的前提,是利用人本身也有著作,而且是把他人的著作,用在自己的著作裡面,用途則限於註解和參證。如果直接抄錄他人的著作說是自己的作品,把所抄的部分取掉後,自己作品的內容就不完整了,這是一般單純的利用,假如事先未取得權利人同意,還會造成抄襲剽竊的行為,當然不是引用。

另外,把他人的著作全文拿來,當做附錄使用,也不是引用,事先應取得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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