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毅智慧產權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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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標 篇 - 商標註冊與申請 ]


一、 什麼是「商標」?
答: 商標就是品牌(Brand),可以由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它是用來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一種標識;一個好的商標是商品銷售的利器,而且是公司無形且鉅大的資產。
例如:「Coca-Cola」、「Microsoft」、「Mc Donald's」皆價值數百億美元。


二、 產品標示商標有何功用?
答: 商標法立法之目的在於保護商標權人及消費者,其具有之功用如下:
1.商標因具有廣告宣傳、來源表示及品質保證之功能,故易使消費者具有信任感而安心購買,甚至介紹他人購買使用。
2.消費者在使用產品覺得滿意後,容易持續購買同一商標的商品,這就是所謂的「品質保證」。
3.具有良好品質的商標商品所建立的商譽,容易在消費者心中有良好的評價,使產品更有競爭力。
4.商標一旦有良好的商譽及評價後,消費者更易於接受同一廠商的新產品,使新產品更好銷售。
5.良好的商標商品因其商譽及品質保證,在面對眾多的競爭商品時,較易維持其一定之價格。


三、 若一公司並無生產商品,只是為客戶提供服務,是否也要申請商標?
答: 若公司不生產商品而只提供服務時,亦可申請商標註冊,其係用來表彰自己營業上的服務,並使自己所提供之服務在市場上能與他人所提供之服務相區別,簡言之,係供消費者作為識別選擇服務的商標。例如:廣告、旅行社、航空公司、保險公司、銀行、建築公司、零售商、飯店、餐廳.......等。


四、 公司的產品除了在台灣銷售外,還在一些國家銷售,是否只在台灣申請商標註冊,就可通用全世界?
答:

不行!因為大部分國家之商標法皆採「屬地主義」簡言之,就是必須去該國申請商標註冊,該國才會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因此公司的商標若要在國外受到保護,最好儘早規劃去國外申請商標註冊,以免等到公司商標知名度提高時,才發現公司的商標已被其他公司註冊了。



五、 台商的商標在大陸被搶先註冊時,應如何救濟?
答: 目前台灣與大陸的來往日益密切,台商到大陸設廠的情形多如過江之鯽,而台商的商標在大陸被搶先商標註冊的情事也屢見不鮮,台商遭遇到此類問題時可循下列途徑解決。
  1. 依據現行大陸商標法之規定:「已經註冊之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之規定,商標註冊若是以不正當之手段取得註冊者,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註冊商標。
台商若是依上述規定請求撤銷該註冊商標,台商應就下列事項提出確實證據,證明其商標為公眾熟知之商標(馳名商標),例如:
(1) 商標具有顯著性。
(2) 同業對該商標評價很高。
(3) 該商標使用的區域範圍廣泛。
(4) 該商標使用的時間久遠。
(5) 該商標的廣告宣傳費用龐大。
(6) 該商標在世界各國註冊的情況。
(7) 台商為保護商標所作的努力。
台商應儘量將有利於證明馳名商標之有關資料,提供給商標評審委員會參考,以利撤銷搶註之商標。
2. 除上述方法外,台商可注意該商標是否有連續3年停止使用之情形,若有,台商得向大陸商標局舉發,由商標局依大陸商標法相關之規定予以撤銷。

綜上所述,若要避免他人搶先商標註冊,唯一且最好的方法,就是儘快到大陸申請商標註冊。


六、 由於出版法已經廢止,出版品及其相關服務應如何保護?
答: 原出版法對「報紙、通訊錄、雜誌、圖書及有聲出版業」之名稱的保護,因為出版法的廢止,變得不知如何保護而可能出現不同發行人或出版公司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名稱,依現行法令僅能依「公平交易法」及「商標法」之相關規定要求保護,茲分述如下:
1. 公平交易法:
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條之規定來保護,但是必須舉證本身商品的知名度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如未能提出相關證明,則無法受到保護。
2.

商標法:
依商標法之規定來尋求保護時,就必須針對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之類別來申請註冊,現就智慧財產局所編之「出版品及其相關服務如何申請商標及服務標章註冊說帖」簡述如下:

  • 出版品:
    a.電影片、錄影帶、唱片、錄音帶、影碟、雷射唱片、影音光碟-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九類。
    b.書籍、報紙、期刊-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十六類。
  • 出版之相關服務:
    a.「報業新聞傳輸」服務-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八類(例如:報社為他人提供訊息傳送之服務)。
    b.「新聞代理」服務-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三十八類(例如:通訊社為各報社提供各種新聞之服務)。
    c.「書刊、雜誌、文獻之出版、發行」服務-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例如:出版社為他人提供出版、發行之服務)。
    d.「影片、唱片、錄音帶、錄影片、碟影片、伴唱帶等製作及發行」服務-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例如:有聲出版事業為他人提供之製作、發行服務)。
    e.「電台及電視育樂節目之策劃、製作」-屬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四十一類(例如:傳播公司為他人策劃、製作節目)。
    出版業或相關事業,若欲獲得較週全的保護,必須在如上述所述之不同分類加以申請註冊,才不致令消費者無從辨別誰才是真命天子。


七、 公司的名稱被同業拿去申請商標註冊時,怎麼辦?
答: 若有此種情形,依據中華民國商標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其中第十四款「有著名之法人、商號或其他團體之名稱,有致相關公眾混淆誤認之虞者。」是屬不可申請商標註冊的。
若公司發現有上述之情事發生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1.異議:
認為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任何人得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三個月內,向商標專責機關提出異議。

2.評定:
認為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利害關係人或審查人員得申請或提請商標專責機關評定註冊,但商標之註冊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五款或第六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若自商標註冊公告日後滿五年者,不得申請或提請評定,因此必須特別注意。


八、 若發現公司之註冊商標,被他人作為公司或商號名稱時,怎麼辦?
答: 對於此種情形,商標法第七十條有作相關之規定: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 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或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根據上述條文之規定要引用該條時,必須具備下列要件:
1、 必須要「明知」─也就是要明知該名稱為他人商標註冊。
2、 必須要是「著名之註冊商標」─也就是說該名稱必須是他人已向商標專責機關註冊之著名商標。
3、 必須以該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名稱之特取部份。
4、 必須導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者或是導致商品或服務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者之結果。具備上述每一項要件,商標專用權人可向司法單位檢舉,以保障本身的權利。


九、 何謂「商標淡化」?
答: 「商標淡化」簡單的說,就是商標如未正確使用或商標註冊所有權人因怠於維護自己之權利,其商標被業界共同使用代表一種產品之名稱,則其商標之效力將被稀釋或淡化(dilution)而失去保護。
一般是由於商標專用權人怠忽自己的權利或是使用不當,茲分述如下:
  1. 商標專用權人將商標作為商品的名稱使用而未作適當的區別,以致消費者或同業誤認其係商品的名稱而非商標。
  2. 同業將商標專用權人之商標作為商品的普通名稱使用,而權利人未加阻止,以致大眾認為該名稱係商品名稱而非商標。
  3. 他人商標註冊相近似之商標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而商標專用權人未提出異議或評定,以致市面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使用於同一或類似的商品上,因此該商標的特別顯著性也隨之弱化。
  4. 他人將相同的商標,普遍使用在其他的商品上,消費者產生混淆,因而該商標表彰功能將受到影響。

    由於上述的種種情形,而商標專用權人未作適當的處置,而終將使用所擁有的商標的識別力,日益減弱。


十、 要如何防止「商標淡化」?
答:

商標專用權人要防止「商標淡化」,可採取下列措施:

  1. 商標本身的設計應具有獨創性,其識別功能越顯著,儘量避免使用顯著性不強的圖樣或文字作為商標。
  2. 商標專用權人對於商標的使用應與商品名稱或廣告用語作一適當的區別,例如:在商標使用時標示「註冊商標」、「R」...等。
  3. 應該積極查禁他人侵害商標專用權。
  4. 對於他人將自己的商標作為商品名稱或其他說明,使用時,應立即要求其停止不當的使用。
  5. 可委託專業商標事務所定期檢視商標公報,若發現有相同或近似的商標誤准時,應在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或評定。

商標專用權人若採取上述幾項措施,應可有效的防止本身商標被淡化或稀釋的情形發生,以免辛苦創設的商標失去保護


十一、 商標申請註冊有甚麼好處??
答: 我國商標制度是以註冊保護為原則,商標依法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後,商標權人除可以自己使用及授權他人使用外,還可以排除他人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指定使用於同一或類似商品/服務註冊。 如果他人未經商標權人同意使用該商標,而有侵害商標權或有侵害商標權之虞的情形,商標權人可以請求排除或防止侵害,對於故意或過失侵害商標權的人,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商2、30Ⅰ⑩、68、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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